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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公司提早離職時如果繳回獎金,如何向國稅局要回已繳去的稅款

[20190201 重要新更 附記 11(加上法院判例)] [20190124 更新 附記7、8、9、10] 摘要:有很多公司會給員工一筆獎金,然後約定綁幾年,但是如果未服務滿那個年限,在離職時獎金就會被要求全額繳回,但是我們在接受獎金時,已經被扣了稅,本篇就是要告訴你,如何把當初被扣的稅從國稅局要回來。 實務上狀況:大家遇到這種情形時,通常會上網查,但是網路上的資訊大部份都很片面,也不太正確。如果你去問公司,或是國稅局的承辦人,他們通常會告訴你說,還給公司的錢,是"賠償金",所以你不能去把稅要回來。但是真的是這樣子嗎? 大家很容被"賠償金"這三個字給綁住,不管是公司法務、國稅局的承辦人或是我們當事人,其實只要轉念一想:今天小明給你10元,請你去幫忙買跑腿,結果你沒去跑腿,所以你把這10元還給了他,並不是你"賠償"他,而是你們之間的契約沒有走完,所以你把這10元"返還"給他。因此公司的這一類綁約的獎金"通常"也是一樣的概念,不管你和公司的約上面有沒有"賠償"的字眼,它都不是賠償金。請注意,我用了"通常",這是指單純的獎金情形。如果你是帶職帶薪進修那種情況,有可能就會扯到"賠償"性質了,可能就不落在本篇的試用範圍。 這是很簡單的概念,但是我當初幫家人處理時,國稅局的承辦人就是不願意接受這個概念,所以我只好搬一些法院判例給他們看看。我相信沒有人有興趣看那些判例,所以我把公文幫各位寫好了,你只需要準備三樣東西: 1. 弄清楚你戶籍地的 國稅局是哪一個。 2. 弄清楚你公司所呈報的 國稅局是哪一個。 3. 你匯款把錢還給公司的證明 (例如存簿影本)。 然後下載公文,填上你的資料,掛號給 "你戶籍地的國稅局"(可別寄錯了!)。 以下為公文範本網址 https://docs.google.com/document/d/1zoR7OPji_k_Nt1kHq8j7ugJ_1V_sA5VaesZaV-GItws/edit?usp=sharing 一些心得和附記: 1. 如果我有時間會再加一些細節,但是我想目前的資訊應該是夠各位把錢要回來了。 2. 我的家人和家人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