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公司提早離職時如果繳回獎金,如何向國稅局要回已繳去的稅款

[20190201 重要新更 附記 11(加上法院判例)]
[20190124 更新 附記7、8、9、10]

摘要:有很多公司會給員工一筆獎金,然後約定綁幾年,但是如果未服務滿那個年限,在離職時獎金就會被要求全額繳回,但是我們在接受獎金時,已經被扣了稅,本篇就是要告訴你,如何把當初被扣的稅從國稅局要回來。

實務上狀況:大家遇到這種情形時,通常會上網查,但是網路上的資訊大部份都很片面,也不太正確。如果你去問公司,或是國稅局的承辦人,他們通常會告訴你說,還給公司的錢,是"賠償金",所以你不能去把稅要回來。但是真的是這樣子嗎?

大家很容被"賠償金"這三個字給綁住,不管是公司法務、國稅局的承辦人或是我們當事人,其實只要轉念一想:今天小明給你10元,請你去幫忙買跑腿,結果你沒去跑腿,所以你把這10元還給了他,並不是你"賠償"他,而是你們之間的契約沒有走完,所以你把這10元"返還"給他。因此公司的這一類綁約的獎金"通常"也是一樣的概念,不管你和公司的約上面有沒有"賠償"的字眼,它都不是賠償金。請注意,我用了"通常",這是指單純的獎金情形。如果你是帶職帶薪進修那種情況,有可能就會扯到"賠償"性質了,可能就不落在本篇的試用範圍。

這是很簡單的概念,但是我當初幫家人處理時,國稅局的承辦人就是不願意接受這個概念,所以我只好搬一些法院判例給他們看看。我相信沒有人有興趣看那些判例,所以我把公文幫各位寫好了,你只需要準備三樣東西:

1. 弄清楚你戶籍地的 國稅局是哪一個。
2. 弄清楚你公司所呈報的 國稅局是哪一個。
3. 你匯款把錢還給公司的證明 (例如存簿影本)。

然後下載公文,填上你的資料,掛號給 "你戶籍地的國稅局"(可別寄錯了!)。

以下為公文範本網址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document/d/1zoR7OPji_k_Nt1kHq8j7ugJ_1V_sA5VaesZaV-GItws/edit?usp=sharing

一些心得和附記:
1. 如果我有時間會再加一些細節,但是我想目前的資訊應該是夠各位把錢要回來了。
2. 我的家人和家人的同事都用這個公文順利把稅要回來了,所以是沒問題的。
3. 如果有空可以去看一下判例,真羨慕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上順便教育教訓人啊!
4. 國稅局會把稅直接退給你,等到稅退回來後,別忘了跟公司要求把這筆獎金的二代健保也給退回給你。
5. 國稅局已經因為這種例子被告了不只一次了,也敗訴了(也因為有這些人告,我們才有現成的判例可以用,應該要感謝這些前面的英雄!),希望國稅局也能更進步,更專業,才能贏得民眾的尊重。
6. 如果有人也因為這個小文章拿回稅金和二代健保,可能的話,撥一點點,贊助一下台灣需要幫助的人或機構,讓台灣更美好,謝謝!!!
7. 有人反應說,打電話到國稅局,但國稅局的人還是說那是賠償金,不能退稅。呃,朋友們,本文的目的就是在處理這個情形的啊!!! 各位可能不見得都熟悉公務系統,請不要忘記,雖然 公務員理論上是要很清楚自己業務的相關法律和規定,"但是"(人生就是這個but)真正有受到正規法律的訓練的公務員有多少?他們對於法律和規定的解釋不見得都是對的。所以才會有行政法院來處理當人民和公務系統見解不一樣時的情形。為什麼要發公文,而不是電話處理,因為電話處理,就算他跟你講錯了,也不用負責,不是嗎?公文就是和公務系統的正式溝通方式,他不能隨便依他自己的見解就回答你!!!
8.還有人反應說,二代健保的事情,如果跟前公司反應了,他們不處理怎麼辦。我之前看過健保局的規定,我不敢說百分之百對,但我的理解是健保費有牽扯到公司的部份,因此從公司端來處理是最快的。所以我的建議是,先把稅退回來,跟公司說稅都退回來了,表示你已經沒有這一筆收入了,健保部份他們應該要幫你處理。如果公司還是賴皮不處理,那就寄存證信函給你的前公司吧。
9. 有人告訴我說,他當初比較幸運,離職時,公司端就主動向國稅局提所得的更正,讓他把稅退回來。我只能說真是明理的公司啊。如果是公司端主處理的話,他們的流程就是 公司->公司端國稅局->你這端國稅局。和我們自己申請更正的流程是反過來的。
10. 因為我自己工作繁忙,沒有辦法一一回覆,就像第一點說的,有時間我就會更新一下。
11. 雖然我幫大家把公文打好了,大家只要寄去就能用了,但是似乎還是有人沒有信心,被國稅局的人一講就退縮了。好吧,那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大家直接去看我幫大家挖出來的判例,法官的判決,絕對高於國稅局承辦人的個人意見。

判例A(原告是離職員工 被告是中區國稅局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7號

"又被告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利其說,則被告主張此部分應納入薪資所得計算,即屬無據,原告主張此部分不應納入薪資所得計算之詞,係屬可採。"


判例B(原告是公司,被告是離職員工)
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勞小字第二一號

"玆被告既因未於原告公司任職滿二年即行離職,解除條件成就,而應將其前所受領之薪資返還原告,則依法應屬薪資所得之返還(亦即返還其不當得利),而非違約賠償性質。原告主張被告提前離職,應給付原告十六萬四千元,係屬違約賠償,並非所得返還應係拘泥於上開特殊任用條件第貳項第二款所揭示「違約賠償」等文字,而曲解前述兩造立約當時之真意,自非可採。原告雖以其曾函詢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,並經該機關函覆被告應賠償到職時所受領之到職獎金,核屬賠償原告因員工未達約定條件所受之損失,為違約賠償性質,並非所得之減少,並提出該機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41001286號函以為其有利之論據。然姑不論行政機關之函釋,本即無拘束本院之效力,更何況兩造既因對合意簽訂之上開特殊任用條件第貳項「到職獎金」規定之適用發生疑義致生本件爭訟,則判斷兩造所立該等約定之真意,概屬本院解釋契約之職權範圍,非其他機關所得置喙,亦即僅司法機關始有最終認定之權限,是原告所提前揭函文,自尚難執為其有利之認定。"


判例A全文
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y2Z9Sq9gSZ6Zy0L2Y-WcJBn-kaOZj2jn/view?usp=sharing

判例B全文
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REuDfH22VidQ-EMpvB9ZRqIiJe32Y6sD/view?usp=sharing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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